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和政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4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进上海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4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巡发〔2020〕6号)等党内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深化政治巡察,强化政治监督。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聚焦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的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对学部(院)、单位和托管中职校二级党组织的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负责学校巡察工作的开展,并向党委报告。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巡视巡察的工作要求,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
建立工作报告机制。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察情况。巡察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党委书记点人点事、巡察报告、巡察整改情况及有关巡察工作文件资料要及时报中共上海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视办”)。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研究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名单;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挂靠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七条 巡察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具体为: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市委巡视办报送有关材料;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调研督促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七)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意见建议,提出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为巡察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一般由5-6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组长、副组长由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组员根据需要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党政部门抽调。巡察组人员由巡察办提出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建立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巡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学校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协调沟通、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
(五)具有相关业务领域工作经验。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监督重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党委可根据需要,派出巡察组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巡察;也可对信访较多、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大的单位开展机动巡察。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要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定位,以“两个确立”统一思想行动,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强化政治监督。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对照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结合中央、市委对巡视巡察工作最新指示和要求,重点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以及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单位进行下沉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巡察前情况通报、巡察中支持配合和巡察后移交事项办理。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办将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督促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巡察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和巡察整改六个环节。巡察组进驻的时间一般为3-4周,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巡察时间服从巡察质量。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
(一)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巡察工作具体方案。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及时向市委巡视办报告。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细化巡察监督内容,明确被巡察的二级党组织、确定巡察组成员名单、巡察任务以及时间、方式、纪律等,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进行动员培训。召开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动员会,部署巡察工作;巡察办对巡察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了解并收集被巡察党组织情况资料。巡察组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情况,有关部门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做好进驻准备。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制定组内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起草巡察组长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稿、协调进驻事宜等;
(五)下达巡察通知。公布巡察内容、时间以及巡察组投诉举报电话。被巡察党组织按照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了解
(一)落实进驻事项。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召开动员大会、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发布巡察进驻相关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全面了解情况,开展巡察工作,对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巡察办开展巡察中期调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情况沟通。被巡察党组织及时向巡察组汇报重大事项,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巡察报告
(一)巡察组结束进驻后,及时形成巡察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报巡察办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议巡察报告,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市委“四责协同”机制建设要求,在常委会上点问题、领任务,把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一一推动落实下去;
(四)巡察情况、党委常委会听取汇报情况、党委书记点人点事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巡视办。
第二十条 巡察反馈
巡察组根据党委常委会决定,形成巡察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集中反馈会,指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反馈会议,从反馈之日起落实巡察整改日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巡察移交
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一)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突出的问题线索;
(二)向组织部门移交:领导班子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担当作为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学校层面具有普遍性、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组织部门及职能部门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巡察办,巡察办及时向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和市委巡视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
(一)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周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3个月内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抄送组织部门和巡察办,同时报送联系校领导;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加强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对整改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巡察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督促整改,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汇总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联系校领导和市委巡视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送交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巡察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切实落实整改各项要求,加强综合分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构建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巡察办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发放巡察建议书或转达巡察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可把巡察建议作为政策制定、检查评估、专项调研和专项治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巡察及整改结果报学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巡察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反馈和整改落实等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直面问题,敢于担当。要严格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
(一)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四)不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不接受被巡察单位(部门)吃请和赠送的任何礼物。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围绕巡察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营造良好氛围;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
(四)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可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巡察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及巡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沪二工大委办〔201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