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全员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策;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以及组织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群团工作等推进实施的重要事项;
4.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理念;
5.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科技开发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7.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学校党政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撤销、重大调整;
9.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事项;
10.学校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资产收购等事项;
11.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3.学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中层干部任免、奖惩;
2.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3.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选、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5.校级及以上重大个人或集体表彰;
6.学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校方推荐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人选的确定;
7.对托管的中专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大修缮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2.学校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和处置(报废资产处置除外)等;
3.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50万元以上)的调整与改变;
2.学校及与学校相关的大额投资、融资、银行贷款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50万元及以上)。
(五)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第五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应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出席人数、发表意见、表决方式、记录存档等,均应符合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相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或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但必须做出决策的,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按规定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汇报。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纪检、审计、巡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独立预算的经济实体应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各自的“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沪二工大委办[2021]1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