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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关于秘密文件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15浏览次数:2

  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秘密文件的管理,是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市委的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秘密文件包括:上级机关下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密码电报,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表册、照片、录音、传真、电子存储设备等。

  第二条 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遵循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第三条 要加强对秘密文件管理的领导,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和秘密文件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

  第五条 存放秘密文件的设备和地点须有安全、保密设施。

  第六条 秘密文件应由机要秘书或专人保管。第七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递,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不得随意复印。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限于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

  第九条 传阅秘密文件,由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负责,阅后收回,不得自行传给他人。绝密级文件应当场处理,并立即归还机要秘书。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借阅手续;扩大阅读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抄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要严格交接手续,专人专车传递。